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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国家实施计划(2023年增补版)(征求意见稿)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国家实施计划(2023年增补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的决定,按照公约有关要求,我部牵头组织起草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2023年增补版)(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等材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高鹏、田亚静

  电话:(010)65645755、65645790

  传真:(010)65645787

  邮箱:chem@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9月4日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2023年增补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要求和新阶段履约目标,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以有效防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健全履约机制,促进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升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水平。

(二)工作原则

    打牢基础,健全体系。聚焦新增列的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兼顾公约已管控的23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强化科技支撑,持续开展履约能力建设,建立履约长效机制。

    系统治理,统筹推进。强化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的协调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各部门各地方横向协同贯通、纵向协同推进的履约工作格局,统筹推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防控。

    严守底线,防控风险。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地方属地责任,加大履约执法力度,强化社会公众监督,严防违约风险,切实防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

(三)主要目标

    按照公约要求,禁止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通过有效履行公约,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持续提升履约能力,促进绿色发展。

二、行动举措

(一)持续加强机构能力和政策法治建设

行动1:持续加强国家履约相关机构能力建设

    加强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以下简称协调组)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能力,提高协调组各成员单位履约政策制定、数据收集、信息交流以及监督管理能力。适时更新协调组及其专家委员会组成。

    加强协调组履约管理和技术支持能力建设,提高履约谈判与国际动态跟踪、履约政策制定与落实、履约资金规划与筹集、履约项目开发与实施、履约信息交流与宣传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强化环境介质和人体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

行动2:持续加强地方履约机构能力建设

    提高地方履约意识和履约能力,加强地方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法规及规划计划的能力,加强履约活动实施和资金筹集的能力,加强信息收集、分析、报送和管理的能力,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行动3:持续加强相关行业履约能力建设

    提高相关行业履约意识和履约能力,加强相关行业机构组织和协调开展履约工作的能力,加强信息收集、分析、报送和管理的能力,提升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替代品/替代技术、处理处置技术的应用推广能力,开展宣传引导。

行动4:加大履约执法力度

    加强生态环境、植保植检、应急管理、海关监管、市场监管等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开展执法部门履约培训。加大对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执法力度。

(二)减少或消除源自附件A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和使用的排放

行动5:逐步淘汰十溴二苯醚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适时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明确列为淘汰类。

行动6:加强十溴二苯醚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含量限值管控

    研究制定建筑绝缘的聚氨酯泡沫塑料产品中十溴二苯醚的含量限值及其检测方法、标准和计量技术。

    修订现行氯化石蜡产品标准,增加短链氯化石蜡的含量限值要求。修订现行重质液体石蜡产品标准,增加短链(碳链链长小于等于13)正构烷烃的含量检测要求。

   严格落实建筑用绝热制品中六溴环十二烷限值标准,逐步完善灭火泡沫产品中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的含量限值管理。

行动7:加强十溴二苯醚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进出口管控

    将十溴二苯醚和短链氯化石蜡依法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禁止进出口。

(三)减少或消除源自附件C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

行动8:减少或消除源自无意产生的六氯丁二烯的排放

   督促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六氯丁二烯的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的生产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清洁生产改造。

行动9:协同减少或消除源自无意产生的多氯萘的排放

   继续实施二英类污染控制措施,协同减少源自无意产生的多氯萘的环境排放。

(四)减少或消除源自废物的排放

行动10: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环境管理研究

    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阈值和环境无害化处置技术研究,进一步规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的环境无害化管理。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跟踪国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环境管理进展,积极参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中相关议题的谈判。

(五)进一步促进各方信息交流和开展公众宣传

行动11:促进有关各方信息交流

    完善履约数据的收集和整理机制;保持与其他缔约方之间信息交流的畅通;定期组织履约交流会;编制和出版相关科学研究成果。

行动12:开展公众宣传和教育

    制定履约宣传、教育和培训方案;编辑出版适合不同群体阅读的读物;开展履约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便于公众知晓和获取的方式为公众提供履约有关的信息。

(六)开展履约成效评估和国家报告编制

行动13:开展环境介质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

   逐步增加空气中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的监测。逐步增加水体中五氯苯酚的监测。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评估区域性差异和动态变化趋势。

行动14:开展人体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

   按照公约要求,持续开展人体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监测。评估中国人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暴露风险与变化趋势。

行动15:提交履约成效评估报告

    建立符合履约成效评估报告要求的信息搜集和报送机制,按时向秘书处提交国家履约成效评估报告。

行动16:完成国家报告

    组织开展履约信息调查,定期汇总有关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库存、废弃处置和进出口等数据,编制国家报告;按时向秘书处提交国家报告。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分别对本部门制定或牵头制定的履约相关政策、标准及其执行情况做出评估,纳入国家报告。

(七)加强研究、开发和监测

行动17:征求意见稿有机污染物检测方法

   研究制定六氯丁二烯(空气)、多氯萘(空气)、五氯苯酚(空气)、短链氯化石蜡(空气)、十氯酮(空气)的监测方法和计量技术;开发空气、土壤和沉积物中潜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检测技术。

   开发人体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潜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检测技术。

行动18:开展履约基础研究

    开展潜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研发,加强潜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筛选、环境与健康风险和溯源研究。

行动19:加强研发和推广的政策引导

    研究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的政策机制,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品和替代技术、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八)完善资金保障机制

行动20:开展履约投融资机制和经济政策研究

    研究有利于减少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的经济激励和制约机制,探索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

行动21:保障履约资金需求

   明确和更新中国履约优先领域和资金需求,积极争取全球环境基金和双多边赠款资金的支持,完善国家履约长效资金机制。充分利用国内相关资金和国际双多边赠款等多种资金来源,支持能力建设、公约受控化学品的淘汰替代研发和示范推广、履约成效评估监测等各项履约行动的资金需求。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履约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国家履约协调机制作用。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成员单位应各尽其责,指导地方对口部门落实各领域履约工作。地方政府相关责任部门根据本实施计划组织编制落实方案,建立地方履约协调机制,牵头组织和实施地方履约行动,排查行政区域内履约有关企业,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违约风险。

(二)加强社会共治

    推进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助力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转型。

(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等技术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分享国内实践成果。积极参与公约谈判和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行动,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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