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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2025年2月4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两部门发布2025年第10号公告,决定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全文如下:

商务部,海关总署,钨,碲,铋,钼,铟,出口管制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 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钨相关物项

(一)1C117.d.钨相关材料:

1.仲钨酸铵(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1801000);

2.氧化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25901200、2825901910、2825901920);

3.非1C226项下管制的碳化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9902000)。

(二)1C117.c.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固态钨:

1.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固态钨(不含颗粒、粉末状):

a.非1C226、1C241项下管制的钨及钨含量大于等于97%(按重量)的钨合金(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01940001、8101991001、8101999001);

b.钨含量大于等于80%(按重量)的钨掺铜(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01940001、8101991001、8101999001);

c.钨含量大于等于80%(按重量)的钨掺银(银含量大于等于2%)(参考海关商品编号:7106919001、7106929001);

2.能被机械加工成任何下述任一产品:

a.直径大于等于120 mm、长度大于等于50 mm的圆柱体;

b.内径大于等于65 mm、壁厚大于等于25 mm且长度大于等于50 mm的管材;

c.尺寸大于等于120 mm×120 mm×50 mm的块状物。

(三)1C004 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钨镍铁合金(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01940001、8101991001、8101999001)或钨镍铜合金(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01940001、8101991001、8101999001):

a.密度大于17.5 g/cm3;

b.弹性极限超过800 MPa;

c.极限抗拉强度大于1270 MPa;

d.伸长率超过8%。

(四)1E004、1E101.b.生产1C004、1C117.c、1C117.d项的技术及资料(含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等)。

二、碲相关物项

(一)6C002.a.金属碲(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04500001)。

(二)6C002.b.以下任何一种的碲化合物单晶或多晶制品(包括衬底或外延片):

1.碲化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2902000、3818009021);

2.碲化镉锌(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2909025、3818009021);

3.碲化镉汞(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2100010、3818009021)。

(三)6E002 生产6C002项的技术及资料(含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等)。

三、铋相关物项

(一)6C001.a.非1C229项下管制的金属铋及制品,包括但不限于锭、块、珠、颗粒、粉末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06101091、8106101092、8106101099、8106109090、8106901019、8106901029、8106901099、8106909090)。

(二)6C001.b.锗酸铋(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1900041)。

(三)6C001.c.三苯基铋(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931900032)。

(四)6C001.d.三对乙氧基苯基铋(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931900032)。

(五)6E001 生产6C001项的技术及资料(包括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等)。

四、钼相关物项

(一)1C117.b.钼粉:用于制造导弹部件的钼含量(按重量)大于等于97%、颗粒尺寸小于等于50×10-6m(50μm)的钼及合金颗粒(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02100001)。

(二)1E101.b.生产1C117.b项的技术及资料(含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等)。

五、铟相关物项

(一)3C004.a.磷化铟(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4051)。

(二)3C004.b.三甲基铟(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931900032)。

(三)3C004.c.三乙基铟(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931900032)。

(四)3E004 生产3C004项的技术及资料(含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等)。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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