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5日,台湾环保署受《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授权,发布了《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登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4年12月11日施行,标志着台湾化学物质登记制度即将正式启动。
该办法的重点在于:
- 新化学物质:规范制造或进口新化学物质的登记人,应于制造或进口前,依据新化学物质使用用途与数量进行标准、简易或少量登记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可以进行制造或进口。
- 既有化学物质:若制造或进口现有化学物质的量>=100千克/年,生产商或进口商应于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完成申请既有化学物质第一阶段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才可继续制造或输入;之后,再根据环保署分期公告应进行既有化学物质标准登记名单,完成既有化学物质标准登记,才可继续制造或进口。
值得一提的是,本办法施行前曾制造或进口的化学物质,未纳入既有化学物质清单的,登记人在2015年3月31日前提供曾制造或进口该化学物质的证明文件,经台湾中央主管机关审定后,可进入现有化学物质清单,按现有化学物质进行管理。现有物质的第一阶段登记,相当于EU REACH的预注册,企业只需提供少量信息即可。另外,对于新化学物质,若在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有制造或进口活动的,企业可先进行少量登记,获得登记文件,有效期为1年。即,在此期间制造或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给予1年的缓冲期。届期后,登记人若需继续制造或进口,登记人应依相关制造或进口数量级别与登记类别规定的资料提出申请。这一点和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存在较大差异。
瑞旭技术在此提醒,有出口化学品到台湾的企业,需积极应对台湾相关化学品法规。有关台湾化学品法规方面的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瑞旭技术4006-721-722,瑞旭技术愿为您的通关贸易保驾护航。
**附:
既有化学物质和新化学物质:在台湾《既有化学物质清册》中的化学物质为既有化学物质,否则被判定为新化学物质。注意,在法规施行(2014年12月11日)之前,生产或进口的新化学物质,可在2015年3月31日前,提出主张,并出具相关制造或进口该化学物质的证明文件,经中央主管机关审定通过后,该化学物质可纳入《既有化学物质清册》,按照既有化学物质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新化学物质登记类型
- 标准登记:a. CMR物质;b. 生产或进口>=1 ton/y的一般新化学物质;c.生产或进口>=10 ton/y,科学研发、产品与制程研发用途的新化学物质,限定场址中间体或聚合物。
- 简易登记:a. 生产或进口100 kg/y~1 ton/y的一般新化学物质;b.生产或进口1 ton/y~10 ton/y,科学研发、产品与制程研发用途的新化学物质,限定场址中间体或聚合物。
- 少量登记:a. 生产或进口<100kg/y的一般新化学物质;b. 生产或进口< 1ton/y,产品与制程研发用途,限定场址中间体或聚合物;c. 生产或进口>1 ton/y的低关注聚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