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5日,中国台湾环境部发布了两则公告,正式制定了《氢氟碳化物管理办法》,并公布了禁止或限制制造、进口、出口、销售、使用或排放的氢氟碳化物(HFCs)种类。该管理办法自即日起生效,旨在加强对温室气体的管控,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国际义务。
氢氟碳化物广泛用于制冷、空调、消防设备等领域。此次公告明确列出了18种受管控的氢氟碳化物,包括二氟甲烷(HFC-32)、五氟乙烷(HFC-125)、三氟甲烷(HFC-23)等。这些物质的制造、进口、出口、销售、使用或排放将受到严格限制,但不包括已存在于产品中的物质。
根据氢氟碳化物管理办法,中国台湾的氢氟碳化物消费量基准量为24,523.8642千公吨二氧化碳当量。自明年起,氢氟碳化物的消费量将逐步削减,具体时程如下:
- 2026年1月1日起,每年消费量不得超过基准量的100%;
- 2029年1月1日起,每年消费量不得超过基准量的90%;
- 2035年1月1日起,每年消费量不得超过基准量的70%;
- 2040年1月1日起,每年消费量不得超过基准量的50%;
- 2045年1月1日起,每年消费量不得超过基准量的20%。
自管理办法实施日起,禁止制造氢氟碳化物。自2025年7月1日起,未经核准不得进口或出口氢氟碳化物,且仅限与遵守《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国家或地区进行贸易。
管理办法还对氢氟碳化物的核配、进出口许可、使用及回收等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厂商需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机关申请核配资格及核配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范。使用厂商不得擅自贩卖氢氟碳化物,供应厂商在执行分装作业时,必须使用符合规范的设备。
此外,未按规定申请核准而擅自进口氢氟碳化物的,将面临退运、回收、暂存或销毁等处置,相关费用由违规者承担。提交虚假申请文件的厂商将被撤销核配资格,并停止五年内的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