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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化妆品虚假宣传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随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一系列化妆品相关法规政策的陆续出台和实施,药品监管部门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管正在逐渐收紧。在化妆品标签方面,成分标注不实、虚假功效宣称等是较常见的虚假宣传行为。《广告法》《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均对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及宣传提出明确要求,积极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虚假宣传常见类型


成分标注不实

成分标注不实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是“概念性添加”。近年来,消费者追求化妆品的“天然”“有机”特性,为迎合消费者需求,一些化妆品生产企业通过在数百公斤的原料中添加几毫升功效性原料(不标明具体含量),并宣称化妆品含有某种功效性原料,来吸引消费者购买。但由于化妆品中功效性原料实际含量非常低,并不具备对应功效,因此化妆品企业的这种行为属于一种“概念性添加”行为。

对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以复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在这一规定下,“概念性添加”行为有望得到整治。

第二是通过产品名暗示含有相关成分。化妆品的产品名称通常应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目前市场上一些化妆品会通过商标名、通用名暗示产品含有某类原料,进而误导消费者。例如,重庆某化妆品生产企业旗下的“贵妇素颜膏”等多款普通化妆品,从其产品名称来看,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美白、祛斑等特殊化妆品的功效。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如果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对于通用名来说,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上述规定有助于监管部门对通过产品名暗示化妆品含有相关成分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更为精准的打击。

虚假功效宣

虚假功效宣称是化妆品行业的另一个突出问题,主要有3种表现形式:

第一是虚构概念宣称。例如,使用“量子技术”概念进行化妆品功效宣称。目前,量子技术还难以普遍应用于民用领域,如果化妆品在标签中宣称产品利用“量子技术”具备多项神奇功效,就属于一种虚构概念宣称。《办法》禁止“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

第二是宣称具有医疗效果。《办法》严格禁止各类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的标注行为。首先,化妆品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具有医疗效果;其次,化妆品不得在标签中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也不得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最后,化妆品不得利用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聘任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推荐,如以“XX医生”“XX护士”等命名的化妆品,以“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进行标注的化妆品或宣称具有“祛疤”“抗菌”“消炎”等功效的化妆品,违规风险较高。

目前市面上有部分化妆品以“Dr.”或“Doctor”命名,而“Doctor”一词有“医生”“博士”双重含义,这种命名方式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办法》第九条规定,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因此,《办法》实施后,这类化妆品必须在包装上向消费者说明产品名称中的“Doctor”的具体含义。

第三是普通化妆品宣称特殊化妆品功效。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根据《条例》规定,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办法》禁止“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因此,普通化妆品在标签中标注“美白”“淡斑”“防晒”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属于虚假功效宣称行为。

法律责任界定清晰


《条例》下的相关法律

《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化妆品企业对产品成分标注不实或者进行虚假功效宣称,则根据《条例》规定,将会被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等。

《广告法》下的相关法律责

除标签外,化妆品企业还可能通过网站、印刷品广告等进行虚假宣传。关于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相关法律责

关于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此外,因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近日,某知名化妆品公司天猫商城官方旗舰店销售某面部精华液的页面中,宣称“4weeks改善痘印”等功效,但无法提供相关依据。该行为被认定为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40万元,并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执法实践中,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竞合,对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而言,具有选择执法的裁量权。

综上所述,化妆品企业应学深悟透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开展自查和整顿,尽快更正不规范的宣传行为,提高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能力,维护企业信誉和品牌形象。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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