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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如何监管食品接触材料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一、法律依据和监管部门

在中国,食品接触材料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2部,分别为: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明确了监管机构和监管方式。

其中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

二、国家标准以及规范

除了法律之外,目前,中国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也已经构建了完整的法规标准框架,包括通用标准、产品标准、,测试标准和生产规范标准。 其中对产品信息也特别提出了符合性声明(DOC)和标签要求,建立了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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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下,针对材料和产品,已有针对塑料树脂,塑料材料,橡胶,涂料及涂层,纸和纸板等常见的食品接触材料的产品标准。针对添加剂物质,由GB 9685-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来进行管理,其规定了添加剂物质的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限量或最大残留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及其他限制性要求。除此之外,针对检验测试,目前也已开发出各种方法,包括样品预处理,总迁移量,迁移测试通则等。针对生产环节,由GB 31603-201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进行管理,该标准对厂区环境,厂房,设施和设备,人员,原辅料要求,产品安全控制,管理机构,检验,追溯和召回,文件管理和记录均给出了相应要求。

除此之外,有许多类别的产品包括常见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工具,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等常见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均有相关的目录进行管理,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从生产实践到产品要求,到测试,均有相关的标准进行管理。

以下对产品信息要求和符合性声明进行简单介绍:

1. 产品信息要求

1)产品标识信息应清晰、真实、不得误导使用者;

2)产品应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以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

3)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

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有明确食品接触用途的产品(如筷子,炒锅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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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符合性声明(DOC)(以塑料产品终产品为例)

产品名称:

XXXXX(符合性声明对象的产品名称)

产品材质:

XXXX(根据相关产品标准要求标识产品材质,对于复合、组合材料及制品可以列表的形式体现各层材料或部件的材质)

生产商:

XXXXXX

联系方式(适用时):

XXXXXX

声明方:

XXXXXX

联系方式(适用时):

XXXXXX

产品使用条件:

可以或不可以接触的食品/食品类型、与食品接触的使用条件限制(接触时间和接触温度)、最大面积体积比(或最小容量)和重复使用情况等。

符合法规:

产品符合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 480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塑料树脂》、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适用于本产品的相关要求。产品生产过程符合GB 3160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要求。

法规符合性说明:

产品对上述法规技术指标的符合情况见附件。

责任声明:

我司对所提供产品试样、产品信息、测试报告的真实性及配方的变更负法律责任。产品使用者对正确使用该产品负有法律责任。

符合性声明,其最终目的是有望建立从上游到下游的信息传递,并且是可追溯原则实施的有力工具,可以有效识别食品接触材料原材料中的高风险物质和高关注物质,因此,需要供应链上下游一起努力,共同推动DOC制度的落实。

三、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

在中国,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监管主要通过质监部门的监督抽查来实施。在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以复合膜袋为例,抽查的主要指标如下: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感官指标

GB 9683-1988

GB 4806.7-2016

2

蒸发残渣/总迁移量

GB 31604.8-2016

GB 9683-1988

3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31604.2-2016

GB 9683-1988

GB 4806.7-2016

4

重金属(以Pb计)

GB 31604.9-2016

GB 9683-1988

GB 4806.7-2016

5

溶剂残留量总量

GB/T 10004-2008 6.6.17

6

苯类溶剂残留量

GB/T 10004-2008 6.6.17

7

甲苯二胺(4%乙酸)

GB 31604.23-2016

8

邻苯类增塑剂特定迁移量(限PVC材质)

GB 31604.30-2016

9

微生物总数

GB 4789.2-2016

10

致病菌

GB 4789.4-2016

GB 4789.5-2012

GB 4789.10-2016

GB 4789.11-2014

11

阻隔性能(氧气)

GB/T 1038-2000

GB/T 19789-2005

12

阻隔性能(水蒸气)

GB/T 1037-1988

GB/T 21529-2008

GB/T 26253-2010

13

热封强度

(仅对袋类产品)

QB/T 2358-1998

GB/T 19741-2005 附录A

注:1.产品执行标准为GB/T 19741-2005时,微生物检验项目选择本表的第9、10项。

2.感官指标和“蒸发残渣”项目的说明:若产品执行GB 9683-1988时,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和蒸发残渣,若不执行GB 9683-1988时,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和总迁移量。

其中,检测项目应按照实施细则中的判定依据标准进行判定。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同时,实施细则中对于其他情况下的检验项目判定原则等也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要求。

2021年1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2020年复合膜袋等21种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在本次通报中,共抽查2285家企业生产的2300批次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其中,2批次产品涉嫌超范围生产等,已移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2283家企业生产的2298批次产品进行了检验,检出98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4.3%。

本次抽查共发现98批次产品不合格,结果如下:

序号

抽查产品

不合格批次

不合格发现率

不合格项目

1

复合膜袋

3

2.5%

溶剂残留量总量

2

非复合膜袋

13

3.3%

阻隔性能(氧气)、阻隔性能(水蒸气)、热封强度

3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

/

/

/

4

婴幼儿用塑料奶瓶

/

/

/

5

塑料杯

/

/

/

6

塑料瓶盖

/

/

/

7

密胺塑料餐具

1

1.3%

耐污染性

8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

/

/

/

9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

/

/

/

10

纸杯

18

12.0%/

感官指标、渗漏性能

11

食品接触用纸容器

10

5.6%

抗压强度、渗漏性能、高锰酸钾消耗量

12

玻璃酒瓶

1

0.8%

抗冲击

13

玻璃食品瓶罐

/

/

/

14

不锈钢真空杯

/

/

/

15

铝及铝合金不粘锅

1

4.5%

不粘涂层耐磨性

16

压力锅

3

13.6%

泄压压力、破坏压力

17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28

32.3%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

18

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

10

46.7%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

19

餐具洗涤剂

8

3.9%

总活性物含量、砷(As)、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20

一次性竹木筷

/

/

/

21

日用陶瓷餐饮具

2

3.2%

抗热震性

在食品接触材料法规体系日益完善的今天,相关食品接触材料的企业也应注意产品的合规性判断,并通过DOC这个有效的可追溯性工具,规避上游企业的合规风险,并传递给下游企业。同时,企业也应根据自己的产品材料,通过必要的检验测试保证自己的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进而更好的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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