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第一版正式出台起,联合国GHS专家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讨论GHS制度的修订与完善,并定期每两年正式发布新的修订版。今年7月,联合国GHS制度第七修订版正式发布。对比第六修订版,瑞旭技术全球GHS专家分析发现几点重要的变化,如下所述:
1. 定义和缩写
- 从1.2章节删除了经皮腐蚀(Dermal corrosion),经皮刺激(Dermal irritation),眼刺激(Eye irritation),严重眼损伤(Serious eye damage),皮肤腐蚀(Skin corrosion),皮肤刺激(Skin irritation)几项定义;
- 呼吸道致敏物定义的对象从“物质”扩展为“物质或混合物”。
- 表1.5.1危害类别的浓度限值中,吸入危害类别1和2的临界值更新,并删除了运动粘度的条件,对比如下表:
第六修订版 | 第七修订版 | |
吸入危害类别1 | 危害类别1的有害成分含量≥10%,且40°C下运动粘度≤ 20.5 mm2/s | ≥1.0% |
吸入危害类别2 | 危害类别2的有害成分含量≥10%,且40°C下运动粘度≤14 mm2/s | ≥1.0% |
- 删除了第六修订版中1.5.3.3.3中,关于编制SDS应参照“工作中使用化学品的安全”的建议177的标准,国际标准组织ISO 11014(ISO),欧洲联盟安全数据表指令91/155/EEC和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标准Z 400.1的内容。
- 第七修订版将原本第六修订版的2.2.1, 2.2.2, 2.2.3 三个表格进行了整合,将易燃气体1类进一步细分为1A类和1B类,将单独列出的自燃气体类别和化学不稳定气体A/B类包含到易燃气体1A类中。
- 新增易燃气体1B类分类依据:符合1A类分类标准的气体,且不属于自燃气体和化学不稳定气体的,至少符合以下一项条件(与空气混合的易燃下限大于6%(体积浓度)或者基本燃烧速率小于10 cm/s),则分为易燃气体1B类
- 新增note 3,符合易燃气体1A类分类标准,且无符合1B类数据支持的情形下,默认分为1A类。
- 依据分类类别的变化,在2.2.3.1表格中新增相应信号词,象形图,危险说明。
- 在2.2.4.2.1部分新增七测试气体基本燃烧速率参照的方法(ISO817:2014附件C);
- 计算混合气体易燃性实例中,参数有所变化。氩气和氦气对于氮气的当量系数Ki从Ki(Ar)=0.5, Ki(He)=0.5修改为Ki(Ar)=0.55, Ki(He)=0.9;确保空气混合物为非易燃气体的,氮气中易燃气体的最大浓度从Tci H2=5.7%, Tci CH4=14.3%更新为Tci H2=5.5%, Tci CH4=8.7% 。
- 在2.7.2.2中,新增了金属粉末或者合金样品被点燃的燃烧反应蔓延的100 mm长度要求。
- 在3.1.1部分,删除了具体的时间限制,将急性毒性的定义更新为“单次或短时间内多次通过口服、皮肤接触以及吸入接触物质/混合物后出现的毒性效应。”
- 在物质的分类依据部分,3.1.2.1中新增了内容“存在体内方法直接确定LD50或LC50数值时,急性毒性的其他指标,例如显著的临床毒性症状,可由其他新的体内实验方法(例如使用较少的动物)确定时,这些新的方法也作为危害类别判断的参考”;
- 表3.1.1中ATE的数值从最大值修改为范围值,便于理解;
- 3.1.2.3中,增加了对于数据来源为人类经验时的处理方式。“在使用数据来源为人类经验时(例如职业接触数据,事故数据,流行病学研究,临床分析报告),这些数据权重也应考虑。”
- 第七修订版删除了原本定义中的4h时间限制,将皮肤腐蚀和刺激性的定义修改为如下:
- 皮肤腐蚀:物质或混合物涂覆在皮肤上后,对皮肤造成的不可逆损害。典型的皮肤腐蚀症状有溃疡、出血、血痂、表皮或真皮坏死。
- 皮肤刺激:物质或混合物涂覆在皮肤后,对皮肤造成的可逆损害。
- 第七修订版删除了原本定义中的21d观察期时间限制,将眼腐蚀/刺激性定义分别更新如下:
- 严重眼损伤:物质或混合物一次性滴入眼睛内,对眼组织造成的不可逆损伤,而且这种损伤不完全可逆。
- 严重眼刺激:物质或混合物对眼睛造成的较为轻微损伤,而且这种损伤可完全恢复。
- 呼吸致敏的定义对象在物质的基础上增加了混合物
- 新增生殖细胞突变的定义,具体为“生殖细胞突变是指遗传基因突变,包括暴露于物质或混合物后发生的生殖细胞遗传结构和染色体数目的畸变。”
- 易燃气体部分,基于易燃气体分类的更新,附件一的A1.2表格的相应标签元素相应改动。
- 附件三防范说明相关内容进行了大量更新,包括:
- 新增部分:
- 在P202存在时,省略P103。
- 对于消费品,当P202存在时,省略P201。
- P202增加适用的危险类别 (生殖毒性, 通过哺乳产生影响, 附加类别)。
- 对于急性毒性经口、经皮5类,防范说明中新增P301及 P302。
- P333存在时P332可以被省略。
- 退敏爆炸物类别4新增防范说明P375。
- 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和1.1, 1.2 ,1.3, 1.4, 1.5项,急性毒性吸入类别3的防范说明中新增P501 。
- 增加了术语P503:处置/恢复/循环的信息参照制造商/供应商。适用于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和1.1, 1.2 ,1.3, 1.4, 1.5项。
- 删除部分:
P231+P232不再适用于自燃液体类别1和自燃固体类别1。
防范说明的应用:
- A 3.3.1中新增了A 3.3.1.6,A 3.3.1.7,A 3.3.1.8三项,内容分别为强调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根据产品组成,容器,标签以及SDS的信息增补防范措施;象形图的保护作用有限,不可替代培训要求。
- 第六修订版的A 3.3.2防范说明的分配在第七修订版中被详细展开为4个方面,分别为防范说明的省略,防范说明的合并,不影响信息传递的内容变化,涉及医疗响应防范说明的应用。
- 第七修订版的A 3.3.4中增加了A 3.3.4.1,内容是除了使用A 3.3.5表格中所有分类对应的防范说明之外,对于消费品,表格A 3.2.1中列出的普遍防范说明也应出现在GHS标签上。
- SDS编制指南的更新:
- 表A 4.3.9.2中,新增了2.2类易燃气体基础燃烧速率的测试方法为ISO817:2014,附录 C
- 条例A4.3.14.7,散装运输的内容就液体,固体及液化气体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展开
- GHS标签部分,增加了小包装标签-折叠式标签的例子(例 9)
折叠标签分为首页、折叠部分及尾页三个部分。标签首页至少包括产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和供应商标识,还需有标识提示该标签属于折叠标签,可打开查看详细信息;折叠部分需包括产品标识(包括对危害分类有贡献的组分信息)、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以及其他信息(如使用指南,其他法规所需信息)。若使用多种语言,则提供各个国家的邮编或代码;尾页需包括产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以及供应商标识。
除此之外,上述标签规则还适用于其他形式的折叠标签,如书本式或窗口式等。
书本式
订单式
窗口式
总结:
GHS第七修订版对易燃气体的分类标准进行修订,使易燃气体的分类更加易于理解、更加细化和严格。对一些定义作了修订和完善,如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刺激等健康危害的定义,取消了暴露时间或症状观察时间的具体要求。对于防范说明的编制及使用进行了较多的调整和改动。针对小包装标签内容繁多但空间小的问题,新版本GHS也给出了详细实用的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实施的GHS分类标准与联合国GHS第四修订版一致,因而新版GHS的技术变更不会对进口产品有任何影响。但对于出口产品,目前已执行GHS的各个国家/地区预计会在后期逐步修订对应的法规或标准,以确保技术内容与新版GHS制度保持一致,因此提醒相关企业及时关注出口国GHS制度的修订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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