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新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又正式发布第55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危险化学品管理在逐步趋紧,广大企业都需积极备战。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若违规经营,将面临高额罚款、停产停业整顿、被吊销经营许可证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新办法严格并细化了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也进一步加强了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管理,新旧办法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新办法增加豁免情况:企业可以根据豁免条件来判定是否可以免于办理。
2. 受理部门改变:由省级,市级安监部门改为市级,县级安监部门。
3. 重点突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需特别注意。
4. 资料要求增加。
瑞旭提醒:由于新办法下受理部门改变,因此企业需根据产品类型准确定位受理部门。另外安监总局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曾发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暂行管理规定》进行规范,因此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需特别注意进行自身评估,严格按照新办法的要求做好管理,规范文件,方能顺利完成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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