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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标识公告:0-6月龄产品不得进行功能声称和含量声称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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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以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照此执行。2023年2月22日起生产产品的标签标识应符合本公告的要求,此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1段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注:在此之前,根据《GB 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仅要求不得对0-6月龄产品的必需成分进行声称,现公告对其选择性成分亦进行了声称限制。

2段和3段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注:该要求亦是在GB 13432-2013的基础上,做出的进一步声称限制。

明确规定标签主要展示版面的标识内容

注: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注册号为强制标识内容。已注册商标(标注在主版面的边角位置)、以及不使消费者误解的图形为选择性标识内容。除此之外,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不得标注其他内容。

公告详情如下: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配方注册相关规定,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的文字、图形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二、适用于0~6月龄的婴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其可选择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三、产品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注册号,可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且不会使消费者误解的图形,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边角标注已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其他内容。

四、产品名称中有某种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使用的同一种乳蛋白原料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的,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五、产品标签配料表中的复合配料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注。如果某种配料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六、产品标签上的推荐食用量或喂哺量建议应当有科学依据,表述严谨,不得使用“必须”“严格”等字样。

七、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产品标签标识和宣传声称。任何组织或个人如发现涉及违反本公告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可通过12315热线和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照此执行。2023年2月22日起生产产品的标签标识应符合本公告的要求,此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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