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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公告中推荐食用量应该如何换算?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常见问题解析——使用量和使用范围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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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三新食品”与食药物质常见问题解析》,涉及三新食品共性问题、特定问题、食药物质等共计25个问题解析。

经瑞旭集团梳理,本篇文章就三新食品的常见使用量和使用范围问题进行汇总。

1.新食品原料能否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运动营养食品)?

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食品类别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运动营养食品)。

公告中使用范围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新食品原料,可作为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原料来源,其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和公告规定。公告中未明确标示使用范围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新食品原料,应按照特殊膳食用食品相关标准等的规定和要求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告执行。

2.新食品原料推荐食用量及最大使用量是否应该强制性遵守?

答:“三新食品”公告中新食品原料的推荐食用量以及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的设定是基于现有可获得的人群食用情况、毒理学研究资料、营养和生理作用研究等资料,以及参考国际组织等批准应用情况,经安全性评估和技术评审后确定,在该推荐食用量以及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规定下,可充分保障人群健康。

对于公告中明确规定推荐食用量以及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的新食品原料,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告要求生产,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监管。对于消费者,建议按照公告中的推荐食用量进行食用。

3.新食品原料在固体饮料、浓缩饮料、乳及乳制品中添加量的问题。

答:已批准可用于饮料的新食品原料,其在浓缩饮料中的推荐最大使用量可按照液体体积折算。例如,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第5号公告批准二氢槲皮素在饮料中的最大使用量为20 mg/L。若将二氢槲皮素用于固体饮料,应按照冲调后液体体积折算。

已批准可用于乳及乳制品的新食品原料,如添加在乳粉中,应将乳粉以1:8(w:w)折算为液体乳计算每日食用量。例如,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第9号公告批准透明质酸钠为新食品原料,可用于乳及乳制品等食品类别中,其在乳及乳制品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2 g/kg。乳粉可以1:8(w:w)折算为液体乳。

4.新食品原料公告中推荐食用量应该如何换算?

答:对于推荐食用量的折算问题,主要存在两种情形:

情形一:无特定成分,推荐食用量无需折算。新食品原料含有多种成分或混合物,无明确特征成分,则推荐食用量为批准产品的量,无需根据成分进行浓度折算,如番茄籽油、元宝枫籽油、牡丹籽油、翅果油、蛋白核小球藻等。

情形二:有特定成分,推荐食用量需要折算,具体分为两种:一是公告中明确推荐食用量以某一特定成分计。该推荐食用量为该特定成分的食用量,当使用符合公告质量规格要求的新食品原料时,其推荐食用量应当按照该特定成分的实际浓度折算。例如:DHA藻油公告中规定推荐食用量为≤300毫克/天(以纯DHA计),质量规格要求DHA含量≥35%,则DHA含量为35 g/100g的DHA藻油食用量应为300毫克/天&div35%&ap857毫克/天,DHA含量为60%的DHA藻油食用量应为300毫克/天&div60%=500毫克/天。二是公告中未明确推荐食用量以某一特定成分计。公告产品的中文名称为某一特定成分或依据某一特定成分命名,质量规格规定该成分含量要求,但推荐食用量未指出以该特定成分计,则公告的推荐食用量为符合质量要求最低值的食用量,高出该值的应当按照该特定成分的实际含量折算。如茶叶茶氨酸公告中规定推荐食用量为0.4克/天,质量规格要求茶氨酸含量≥20%,则茶氨酸含量为40%的茶叶茶氨酸食用量应为0.4克/天×20%&div40%=0.2克。既往公告的叶黄素酯、γ-氨基丁酸、蚌肉多糖等均按此方法进行折算。

5.新食品原料不适宜人群中婴幼儿和儿童的定义问题。

答:新食品原料公告中关于婴幼儿和儿童的表述有婴幼儿、儿童、少年儿童、14周岁以下儿童。其中婴幼儿是指0-36个月(包含36个月)人群。儿童、少年儿童和14周岁以下儿童为同一人群的不同表述方式,一般是指3-14周岁(不包含3周岁,包含14周岁)人群。

6.新食品原料使用范围规定中“婴幼儿食品”的定义与范围,以及不能用于“婴幼儿食品”是否等同于婴幼儿不宜食用等。

答:目前国际和我国标准中均无婴幼儿食品的定义,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关于婴幼儿食品涉及到的产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辅助食品。

新食品原料公告中婴幼儿食品是指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辅助食品。公告中标明“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的新食品原料,指在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辅助食品不允许使用该新食品原料。公告中标明“婴幼儿不宜食用”的新食品原料,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为婴幼儿。

7.文冠果种仁制备的文冠果油是否需要标示不适宜人群?

答: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5号公告《关于文冠果种仁等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对文冠果种仁的不适宜人群等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公告执行。鉴于文冠果油具有长期人群食用历史,且国家粮食和物质储备局已发布标准《文冠果油》(LS/T3265-2019),因此文冠果油已终止审查,按普通食品管理。

8.低聚半乳糖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是如何规定的?

答:原国家卫生部2008年第20号公告批准低聚半乳糖为新资源食品(现称新食品原料),并对其基本信息、生产工艺、使用范围、食用量、质量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已对低聚半乳糖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与使用量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2017年第8号公告批准低聚半乳糖(乳清滤出液来源)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与GB 14880中低聚半乳糖(乳糖来源)相同。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4号公告批准低聚半乳糖(乳清滤出液来源)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使用量不超过64.5 g/kg。

低聚半乳糖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当符合GB 14880的有关要求,低聚半乳糖作为新食品原料时,应符合新食品原料原公告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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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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