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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

来源 ZJMPA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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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医疗器械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创新和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上市审批,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浙食药监规〔2016〕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8日

【政策摘要】

序号

优先审批认定要求摘要

1

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2

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

3

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4

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含中医器械);

5

列入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

【法规原文】

第一条  为更好满足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进一步优化浙江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程序,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医疗器械研发,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体系,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对符合本程序第三条情形的医疗器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优先进行审评审批。需要进入优先审批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在产品基本定型后,注册申请前提出优先审批申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

1.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2.诊断或者治疗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3.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

4.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5.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含中医器械)。

(二)列入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

(三)其他应当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应当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支持拟申请产品符合本程序第三条要求的资料。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原文为外文的,应当有中文译本。资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品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分类依据。

(三)符合《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1)该产品适应证的发病率数据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2)证明该适应证属于罕见病的支持性资料;

(3)该适应证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

(4)该产品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2.诊断或者治疗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1)该产品适应证属于恶性肿瘤的支持性资料;

(2)该适应证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

(3)该产品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3.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

(1)该产品适应证属于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的支持性资料;

(2)该适应证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

(3)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治疗手段的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4.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1)该产品适应证属于儿童疾病的支持性资料;

(2)该适应证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

(3)证明该产品专用于诊断或治疗儿童疾病,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5.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含中医器械)

(1)该产品适应证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说明临床急需的理由;

(2)该产品和同类产品在境外批准和临床使用情况;

(3)提供检索情况说明,证明目前国内无相关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且目前尚无同等替代诊断或治疗方法。

(四)符合《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该产品属列入国家、省局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的说明;

2.相关支持性材料,如项目任务书等。

(五)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五条  申请人向省局提出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省局行政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之内将资料移交省医疗器械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械审评中心)。

对于已受理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申请人在器械审评中心作出审查决定前,可书面提出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器械审评中心收到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专家组织管理由器械审评中心负责。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资料,器械审评中心直接按审查不予通过予以处理:

(一)申请资料虚假的;

(二)申请资料内容混乱、矛盾的;

(三)申请资料的内容与申报产品明显不符的;

(四)申请资料无法证明产品已基本定型的;

第八条 对通过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审查,拟纳入我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应当在省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受理号、申请人、产品名称,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器械审评中心应当对相关意见研究后作出最终审查决定。

第十条 器械审评中心作出审查决定后,将审查结果移交受理中心,受理中心在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通知单上加盖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器械审评中心经审核不予优先审批的,申请人可按常规审批程序办理注册申请。

第十二条  对纳入本程序的医疗器械,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应当优先安排注册检验。受理中心受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后,应当将该注册申报资料标记为“优先审批项目”,并进行优先流转。器械审评中心应当优先进行技术审评,技术审评过程中,应当根据注册申请人需求,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必要时,可以安排专项交流。省药品检查中心应当在接收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通知后优先开展体系核查工作。技术审评结束后,省局优先进行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可终止本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

(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申请产品不再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

(五)经专家审查会议讨论确定不宜再按照本程序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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