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8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两用物项”这个名词被广大网友热议不断。那么,“两用物项”到底是什么呢?
两用物项的定义
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常见的两用物项包括麻黄碱、高锰酸钾、乙醚、盐酸、硫酸等易制毒化学品,也包括氰化氢、二氯化硫、氰化钾等监管化学品。
我国对出口两用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的出口管制
根据定义不难发现,由于两用物项的特殊性质,我国对其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的出口管制。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海关等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下列因素对两用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
(一)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
(二)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
(三)履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需要;
(四)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相关决议和措施等的需要;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我国对两用物项的
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出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两用物项或者实施临时管制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了解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无法确定的,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出口经营者提出咨询的,应当同时提供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原因。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
(一)单位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其与两用物项出口相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
(二)5年内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属于列入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管控名单内的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
(四)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海关对两用物项产品出口的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的规定: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两用物项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不能提供出口许可证件的,海关不予放行。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提交或者未如实交验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货物合同、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证明材料。在质疑期间,海关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质疑、鉴别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用物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无需办理出口许可证件,由海关实施监管。
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