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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化妆品中香精过敏原标签法规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2022年9月15日,出于对人类健康和安全的保护,欧盟委员会发布G/TBT/N/EU/924通报,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化妆品中香精过敏原标签第1223/2009号条例进行修订。欧盟监管明确表示化妆品包装上必须标注成分表,其中含有的香精香料成分及其原料可使用“parfum”或“aroma”代替,但若该条例附录III收录的25种香精过敏原含量超过规定限值时,则必须进行单独标注。

除了已收录的25种香精过敏原,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在关于化妆品香精过敏原的意见(SCCS/1459/11)中确定另外56种香精成分同样会导致过敏发生。为此,该措施草案将对附件III进行更新和简化,其中部分条目被替代、删除,并且增加新条目,将原先附录III收录的25种香精过敏原扩增至81种。该措施草案建议,如果新增香精过敏原在驻留类产品中的浓度超过0.001%,或在淋洗类产品中的浓度超过0.01%,则应在化妆品包装上单独进行标识。

修订草案条款的生效日期拟定在2023年上半年。具体规定为:自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三年后,含有香精过敏原且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不得投放至欧盟市场;自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五年后,含有香精过敏原且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需按规定全部下架。

目前,G/TBT/N/EU/924号通报处于评议期,反馈截止日期2022年11月14日

相关文件:

瑞旭集团补充:中国化妆品中香精过敏原要求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官网于2018年发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相关问题的回答“外包装中的香料过敏源类物质如何标注”:化妆品产品中常会添加香精或植物油用于调香。部分香精及植物油类原料,可能会含有过敏源物质,一些国家(如欧盟)会要求生产企业,将超过一定含量的过敏源在标签中标注,起到警示消费者的作用。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中文标签,同样有如此要求,即在注意事项部分,标注“本品/**原料含有**”的警示用语,不得将此类成分标注在全成分标识中,除非在配方中单独添加了此成分。(注:但原文链接:http://www.zybh.gov.cn/d?xh=220829 内容现已删除)

《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儿童化妆品配方应当尽可能不用或者少用香精或者香料,不建议使用成分复杂的可能含有26种致敏性组分的原料作为芳香剂。如使用含有26种致敏性组分的香精或者香料,应当进行充分安全评估,对致敏性组分含量在驻留类产品中大于等于0.001%,以及在淋洗类产品中大于等于0.01%时,应当在标签上标印以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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