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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医食品】共线生产产品应提供哪些材料?特医食品常见问题及解答整理

12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发布了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18个常见问题及解答,内容涉及配方、标签与说明书、生产工艺、质量安全、临床试验以及其它等。

【配方】

问题:增稠组件有哪些配方特点和技术要求?

解答:增稠组件应以增加水及食品的黏稠度并降低其流动性为目的,以降低吞咽障碍和(或)误吸发生的风险。产品配方组成应以增稠为目的,不应以提供能量和营养成分为目的。可根据GB 2760和相关法律法规选择添加一种或多种增稠剂,添加的膳食纤维增稠作用依据应充分,原则上不能起到增稠作用的膳食纤维不宜添加,不得额外添加其他营养素。

应提供产品增稠效果及性能的相关依据,包括:与水及其他食品配制后的黏稠度及对应的吞咽障碍食品分级,可参照吞咽障碍膳食营养管理中国专家共识(2019版)、国际吞咽障碍患者膳食标准委员会(IDDSI)的食品分级标准;产品冲调均匀性、溶解性等研究资料;影响产品使用稳定性因素(如温度、放置时间、唾液淀粉酶等)的相关研究材料。应对可能影响产品增稠效果及性能的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价,如原料或食品添加剂的规格指标、性能等。  

产品标签说明书应标示:与水配合后对应的吞咽障碍食品分级;配制方法、冲调温度、放置时间等参数。

问题:流质配方有哪些配方特点和技术要求?

解答:流质配方适用于需要限制脂肪摄入、胃肠道功能紊乱、消化吸收障碍等医学状态下的人群。

产品配方应以碳水化合物和蛋白质为基础,不应以供能为目的添加脂肪。蛋白质来源可选用整蛋白、蛋白质水解物、氨基酸、肽等,优质蛋白所占比例应不少于50%,并提供可满足适用人群蛋白质营养需求的依据。碳水化合物来源可选用单糖、双糖、低聚糖或多糖、麦芽糊精、葡萄糖聚合物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的原料。应结合适用人群选择添加维生素和矿物质,并提供相应的依据。

应在产品标签说明书中标示产品使用期限的提示用语,如“应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根据适用人群临床实际情况调整使用期限”。应标示产品即食状态下的渗透压,供使用参考。

问题:脂肪组件有哪些配方特点和技术要求?

解答:脂肪组件的目的是为脂肪不耐受、脂肪吸收不良等脂肪代谢障碍人群提供脂肪(酸)或调整膳食脂肪酸构成,满足其对脂肪(酸)的特殊需求。脂肪组件的主要成分应为脂肪(酸),根据工艺需求可加入其他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但应对其他成分进行说明,并对脂肪组件使用可能存在的影响进行评估。

产品标签说明书【配方特点/营养学特征】项下应标示脂肪(酸)组成和含量。

例如脂肪来源为中链脂肪酸的脂肪组件,适用人群可标示为“特殊医学状态下,需要使用中链脂肪的人群”或类似表述。

【标签与说明书】

问题:能量、营养素和可选择性成分的标示值如何确定?

解答:营养成分表中的能量、营养素和可选择性成分的标示值可结合产品检测结果及偏差、原料情况、生产工艺损耗、稳定性研究结果等确定,应使用GB 29922、GB 25596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修约间隔应不少于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小数位数。

每100g、每100mL和每100kJ产品中的能量、营养素和可选择性成分含量的数值应具有对应性。

【生产工艺】

问题:共线生产产品应提供哪些材料?

解答:不同品种的产品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生产时,申请人应提供共线生产产品的情况说明,以及防止交叉污染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充分分析食品安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食物蛋白过敏风险),制定有效的清洁措施且经过验证,确保产品切换不会对下一批产品产生影响,并符合产品批准注册的相应要求。涉及食物蛋白过敏、无乳糖或低乳糖配方、氨基酸代谢障碍等类别产品还应提供详细的风险评估报告。

问题:申请人可提供哪些“按照良好生产管理规范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材料?

解答:申请人可提供以下材料说明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建立了与所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如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9923-2023)要求建立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制度的说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等。

【质量安全】

问题:对于稳定性研究材料备查的产品,如何开展相关研究?

解答:全营养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及符合《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特殊医学用途碳水化合物组件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特殊医学用途蛋白质组件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相关要求的产品,应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稳定性研究要求(试行)》组织开展稳定性研究并保留记录备查,且应在完成加速试验后提出注册申请。

问题:三批次产品检验报告能否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

解答:申请人可自行检验并出具三批次产品检验报告,也可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部分项目委托检验的,应提供相应项目的委托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问题:产品中使用的氨基酸原料应符合哪些要求?

解答:产品中使用的氨基酸原料或复合配料中的氨基酸原料应符合GB 29922或GB 25596的相关规定,其化合物来源、生产工艺、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的公告(2023年 第11号)的相关要求。

问题:对于使用了核苷酸等配料的产品,如何设定其产品标准指标要求?

解答:产品配方中添加了核苷酸、低聚果糖、食用菌种等的,应根据配料用量、营养成分标示值、产品配方特点及营养学特征等在产品标准要求中设定相应的指标及限量要求。

【临床试验】

问题:提交临床试验相关材料时需关注哪些内容?

解答:新修订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细化了临床试验方案和总结报告的相关内容,申请人应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要求、体例格式等要求,组织提交临床试验相关材料。

问题: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和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有哪些签章要求?

解答:临床试验总结报告首页签章要求:研究者(签字)、临床试验机构(盖章)、申请人(盖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字及单位盖章等。

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应当由分中心研究者签字,并加盖分中心临床试验机构公章。

数据管理计划及报告、统计分析计划及报告应分别由数据管理负责人和统计分析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问题:临床试验方案设计要求有哪些?

解答:申请人应综合考虑产品配方特点和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注重产品实际临床应用效果,说明临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临床试验观察指标可根据产品配方特点、适用人群等具体情况设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发布相应类别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可参照执行。

问题:如何申请临床试验沟通交流?

解答:申请人开展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遇到问题需要与食品审评中心沟通交流的,可将产品信息、临床试验方案或草案、具体问题、联系方式等发送至邮箱:tysp@cfe-samr.org.cn,邮件主题应注明“XXX(生产企业名称)申请临床试验沟通会”。

产品信息应包括产品类别、配方组成、配方特点及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临床试验方案(草案)应包括试验方法、对照样品、试验周期、样本量、统计方法、评价指标、受试者入选/排除标准、主要研究者、临床试验单位等。

问题: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机构是否需要备案?

解答: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承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验证评价技术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备案(https://tsspjg.gsxt.gov.cn)。

主要研究者应当完成临床试验注册平台备案(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https://www.yxyj.org.cn或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https://www.chictr.org.cn),并获得临床试验注册号。如涉及,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人类遗传办公室批准或备案的证明材料(https://apply.hgrg.net)。

【其它】

问题:净含量和规格发生变化的变更注册还应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解答:

(1)拟增加或变化净含量相应工序的三批次工艺验证报告。涉及关键控制点的,应按照新产品注册提供工艺验证报告,如采用后灭菌工艺生产的不同净含量的产品等。

(2)三批次产品检验报告。

(3)如涉及直接接触产品包装材料变化,应提供包装材料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材料。

(4)一般应按照新产品注册申请要求完成相应的稳定性研究。如经充分评估认为可行,应提供能够证明产品稳定性符合相应要求的说明及相关材料。

问题:产品配方发生变化的变更注册还应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解答:

(1)产品配方变更涉及原料种类及用量的变化时,应提供相应三批次工艺验证、三批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

(2)新增配料的,应提供新增配料所符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应的检验报告等材料。

(3)一般应按照新产品注册申请要求完成相应的稳定性研究。如经充分评估认为可行,应提供能够证明产品稳定性符合相应要求的说明及相关材料。

(4)应提供变更前后产品配方的详细比对说明,以及产品配方变更不影响临床使用安全性、营养充足性、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及临床使用延续性的说明或评估材料。

问题: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变更注册还应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解答:

(1)生产工艺变更前后的详细比对说明。

(2)变更后工序、工艺参数的设置依据。

(3)变更后生产工艺的关键环节及质量控制措施材料。

(4)变更后生产工艺的三批次工艺验证材料及三批产品检验报告。对于经充分评估认为不影响产品检验结果等的工序,应提供相关说明及验证材料,如变更异物控制措施方式等。

(5)变更后的生产工艺文本及工艺流程图,并注明相关技术参数。

(6)一般应按照新产品注册申请要求完成相应的稳定性研究。如经充分评估认为可行,应提供能够证明产品稳定性符合相应要求的说明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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